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未亮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草制品零售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建立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烟草专卖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