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