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制度,对有关社情、舆情以及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开展研判,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按规定预警并通报有关单位。

市、县(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各类社会风险隐患,及时报告社会风险隐患的排查结果,并加强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社会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