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许可,开展旅游客运服务;

(二)使用未办理有效道路运输资质、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

(三)使用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

(四)使用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五)驾驶员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事旅游客运服务;

(六)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超载运行、中途甩客、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无故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