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细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临时占用的,应当在占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占用、损坏细河及主要支流河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上述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