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和细河流域县人民政府编制细河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细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细河流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细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细河流域区域规划。细河流域区域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细河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