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4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9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