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障潮汕传统民居结构安全,保持原有价值要素,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潮汕传统民居;

(三)配合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工程巡查、应急抢险和消防安全检查等活动;

(四)潮汕传统民居转让、出租、出借、委托管理的,将保护修缮要求等保护责任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受托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