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潮汕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以图则形式呈现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价值要素、保护修缮要求、禁止使用功能、合理利用建议和建设控制要求等。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民居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侨务、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民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保护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