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潮汕传统民居普查工作。民居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推荐具有保护价值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潮汕传统民居普查数据和申报、推荐情况进行评估筛选,形成拟推荐名单,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侨务等部门和民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民居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区(县)推荐名单编制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名录,组织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潮汕传统民居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