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特别通行或者停靠。

对依法配置、使用特别通行标志的国家安全机关车辆,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比照警车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