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反间谍工作条例/Chapter 3 工作职责Article 12In force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的范围,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