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审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