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