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