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表决前,将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