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第一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第一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六)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