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