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