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常态化检查督查、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要环节和服务窗口的监管,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和第三方监督等方式促进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并督促纠正存在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代表、商会代表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