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市场主体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失信行为的性质、修复条件及证明材料的来源等内容合理设置自动修复和申请修复两种情形。经核实应当恢复信用的,及时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