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建立产业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全周期管理机制,依法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提高供应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场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确保出让的土地权属清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拓宽建设用地的供给渠道。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