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标准。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提供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城乡居民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标准和收费,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管理和评价机制,建立服务反馈渠道,及时处理签约城乡居民的投诉与建议。

支持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效率及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