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的牵头医院应当建立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药学服务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成员单位提供同质化服务,推行成员单位之间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需要。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成员单位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应当互认。
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专科专病协作关系,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设置专家工作室、开设联合门诊和联合病房、建立远程医疗协作、教育培训协作、科研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