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并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并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其从业行为。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