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安全投递。对同一城市市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两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三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同一设区的市县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投递;对本省不同设区的市县际互寄的普通信件,应当在七日内完成投递。

邮政企业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不少于五次;对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每周邮件的投递频次应当不少于三次;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频次投递。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