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本省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河道管理机构或者下一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省管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