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东、西总干渠与干渠、支渠挖方渠道的设计开挖边线、填方渠道的设计外坡脚以外五米内以及渠道配套的建筑物边线以外十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分渠以下渠道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际情况划定。
(二)焦石拦河大坝、箭江口分洪闸、岗前大坝、岗前渡槽等大型主体建筑物上下游各三百米内,左右边墩翼墙外一百五十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
(三)焦石进水闸与船闸、柴埠口水闸与船闸、王家洲节制闸、天王渡节制闸与船闸、莲塘渡槽等中型主体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内,左右边墩翼墙外一百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
(四)干、支渠上的小型建筑物,以其边墩翼墙或者外边缘二十米内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一倍距离为保护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