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假冒专利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二)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案件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对应当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