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