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科技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办法,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立项、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提高财政性科技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技资金和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和基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