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各类创业园和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等应当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