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因作价投资、转让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后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