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对依照本规定已经许可实施刑事审判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处理情况或者结果书面报告代表所属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一)在判决生效后的三日内报告判决结果;

(二)在释放或者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的三日内报告释放或者解除的原因和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