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刑事审判以及下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

(一)逮捕;

(二)刑事拘留、刑事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或者留置盘问,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代表所属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