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前一个月,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

公示期内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和异议人应当通过协商、仲裁、诉讼、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争议。保修期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保修金存储期满仍未修复的,存储期延长至修复完成。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给建设单位或者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