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及时清算并向业主或者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退还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和结余的其他公共物业经费,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建设单位依法移交的相关物业资料;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以及电梯、消防、技防等设施设备改造、维护、运行、保养的有关完整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其他房屋、场地以及财物;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料;
(五)利用共有物业经营的相关资料、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金、资料和物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居(村)民委员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金、资料和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