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指导监督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制度和示范文本,建设推广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健全物业资料移交保管制度,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人综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