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邀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部分业主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两份,其中一份由物业服务人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另一份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向其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