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对于指导后仍无法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业务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关于筹备组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并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动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