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银行账户。
筹备经费应当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交通、通讯等必要支出。
筹备组成立后,可以编制筹备经费支出预算,经筹备组全体成员签字后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筹备经费,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筹备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筹备经费预支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预支经费的应当及时申请核销。筹备经费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