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开展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准停车型、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制定和公布车辆停放、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确保正常使用,规范设置停车标识、标线,并保持标识、标线清晰完整;

(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及时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公示标准收费;

(七)法律法规关于停车设施管理的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