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背街小巷、临街门店前的退让区域等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涉及权利相关人的应当先经协商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在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规定临时停靠时长,机动车不得超时占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老旧小区等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夜间、周末、法定假期或者其他时段停放机动车的路段,明确停车时间和停车要求,设置相应的交通标识、标线,供机动车临时免费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