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