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婴幼儿照护以家庭为主、托育为补充。

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婴幼儿的责任,学习家庭养育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照护和保育。

本市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