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认定以及相关处理信息,依法录入违法建设治理信息系统,并书面告知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
有关部门、单位在获知违法建设信息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对违法建设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三)对申请利用违法建设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形告知申请人,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依法配合开展其他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中备注违法建设情形。违法建设情形消除的,应当及时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