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其他环境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