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代耕、入股、合作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