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承包方自愿放弃部分安置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