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在承包地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

(二)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三)抛荒耕地的;

(四)破坏原有的灌溉、排涝、道路等生产设施的;

(五)违反土地保护和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